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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建立事前救济制度,而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国和美国都存在着一种事前救济制度以救济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那就是预防性行政诉讼。从全球法治发展的趋势来看,行政救济体系需要符合及时、有效、全面之标准。建立与我国实际相吻合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顺应国际法治发展的浪潮,更重要的是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最终实现保护权益人合法权益之目的。主体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我国当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事前救济缺失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研究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解决此类问题的经验,从而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这一概念。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引入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作了拓展性研究,分析了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概念以及我国学界对这一概念产生的差异性认识。通过总结各位学者的观点,将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概念界定为:为了避免给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允许权益人以诉讼的方式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或者行政决定实际实施之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某种行政决定或者不得实施某种行政决定的事前救济制度。同时,对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国和美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作了比较研究,作为构建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参考依据。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通过分析首次判断权理论在行政诉讼实践上的松动与缓和,说明首次判断权不再是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障碍,为预防性行政诉讼在我国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现实基础是当前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通过对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的分析,论证在我国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具有可行性。政府信息反公开诉讼、强制拆迁的公告制度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实践,都表明了预防性行政诉讼在我国有了初步的发展。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对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审理、举证责任和判决方面作了基础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