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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引发公共行政领域深刻变革的民营化运动为关注点,从行政法的角度考察民营化对行政法的冲击,以及行政法所应作出的回应,希冀行政法能与作为其背景的公共行政的发展同步,使行政法在有效解决公共行政变革中的法律问题的同时,亦能实现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自我更新。为此,本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对民营化的发展动因及演进历程进行研究。此项研究分四节进行:第一节,探讨了民营化的概念、类型及意义。指出民营化在三种意义上存在,最广义、广义与狭义,广义的民营化是本论文讨论的基点;民营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类型划分,其中,实质民营化与功能民营化是最基础的分类。第二节,讨论了民营化的源起动因,指出解决财政困境的现实需求是引发民营化的直接动因,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回流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治道变革,是民营化运动获得正当性的理论支持。第三节,回顾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后社会主义国家民营化的不同轨迹,梳理了中国民营化发展的独特历程。第四节,分析民营化可能引发的负面效果,指出行政法的制度建构之于民营化的意义,以及制度建构的逻辑框架。 第二章对民营化边界进行研究,探讨其所引发的政府职能调整及组织法变迁。此项研究分为四个组成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公共任务、国家任务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联性,明确政府职能在公共任务体系中的地位、政府职能的结构特性,指出国家所享有的“全面管辖权”是民营化边界得以厘定的基础。第二节,分析了影响民营化边界的因素,指出公共性是影响民营化边界的第一层级的因素,是价值层面的因素;效率是影响民营化边界的第二层级因素,是操作层面的因素;在公共性与效率之外,民营化边界的厘定尚须考虑法律保留的问题。第三节,分析了民营化的动态边界,这种动态性主要体现在:民营化除了有不可移转的核心职能外,尚有大量的“游移地带”,这是个可随一国经济及制度发展而调整的区域。第四节,分析民营化对行政组织法的影响,指出民营化所引发的政府职能调整,一方面导致了新型行政组织的旦生,另一方面,私人承担行政任务对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亦构成冲击,除此,组织的变迁不可避免地对公务员制度产生影响,本节亦对其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对民营化路径进行研究,分析其所引发的“契约行政”的兴起,以及公法规则的回应。该项研究共分四节进行:第一节分析了契约在民营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