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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之相伴而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著作权、隐私权、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快播案"的发生和判决,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在对争论观点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行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的深入研究,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一、对"快播案"司法认定的学术争议进行解读自"快播案"庭审公开直播以来,该案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学界对此案中一些问题的司法认定也是争议不断。第一部分以"快播案"为视角,结合该案的一审判决,对"快播案"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实行行为以及技术中立的适用进行了观点的解读。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行为的界定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论文对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主观要素、作为义务以及等价值性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将"快播案"主体的行为概括为三类,即技术提供行为、内容提供行为以及监管行为,分析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行为的责任界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责任限制性原则。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界定不同于对法益具有直接侵害性的实行行为,中立帮助行为具备"中立性"、"日常性"等特征,因此在对可罚性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刑事责任界定时,必须审慎处理,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是否制造或增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或是职业相当性、利益的衡量以及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而从这四个方面来看,"快播案"主体的行为难以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来进行豁免。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界定刑事责任的界定是探讨犯罪行为的理论归结点。基于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行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界定的分析,论文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归纳总结为三种形式,即独立成罪、共犯责任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