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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也无法抗拒,随着社会财富的日益积累,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留给自己最亲近的继承人。但是在没有制定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制度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我国现行《继承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渐显现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特别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配偶的保护等方面尤为突出。有些人士则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运行良好,尚不需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继承法》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但这不是代表现行《继承法》没有问题,而是中国百姓的继承纠纷极少诉讼到法院,他们宁愿按照传统习惯来解决继承问题,以防“家丑外扬”,这是立法机关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尊重群众的继承传统和继承习惯,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笔者觉得有必要规范和理顺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从而为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更好的贡献。本文主要分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的分析与研判。从简单的案例开始,导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的现状,分析原因,对比国外的相关立法后指出其弊端,同时对学术界比较关注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具有继承地位”进行分析,最后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并说明理由。第二部分是对法定继承顺序相关制度的质疑与修改建议。首先通过研究此项制度在人类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确定的依据和现在各国确定继承顺序的方式,阐述此项制度在继承法中的重要位置,并对“父母的继承顺序”和“是否应当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热点问题的进行研究,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学理界不同的观点,对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构提出修改建议。第三部分对修正配偶法定应继份制度法进行研讨。此章节主要是围绕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进行讨论,通过身边案例分析此项立法的缺失,在借鉴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希望通过除去配偶的固定继承顺序、增加继承份额、给予优先权和用益权等方式加大对被继承人配偶的保护,从而达到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理想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