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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政策性债转股。我国2005年《公司法》原则上以兜底的条款设计认可了债权出资的可行性。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57号令《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债转股这种债权出资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为债权的流转扫除了障碍,债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显示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其本身成为了经济生活的目的。公司信用观念的转化,将会强化资本的融资功能而弱化偿债担保功能,债权等财产性权利也应成为公司法所允许的出资形式,以促进投资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允许债权出资正是此种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相较于其他形式的出资,债权在取得出资财产的确定性、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也是反对债权出资的理由之一。因此,在允许债权出资的同时,应通过各种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来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从债权出资的可行性着眼,探析了我国债权出资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从债权出资的实体内容规制、债权出资的程序保障机制、债权出资的责任保障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债权出资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债权出资可行性的理论分析,先从债权发展过程中债权人身性的剥离和债权财产价值的深化利用角度分析了债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优越地位及转让的可能性,然后从公司法资产信用理念的变化、公司法上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债权出资之于公司法理论的可行性,并提出现物出资理论作为债权出资适格性的评价标准。第二部分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先介绍了我国债权出资实践的演变过程,接下来对我国债权出资现行规定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方面。第三部分从债权出资实体内容构建的角度对债权出资制度进行了完善,提出以现物出资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并依债的发生原因分类讨论了其出资适格性,还就债权出资的比例、期限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结合债权出资的过程,参考其他国家规定,从债权出资的决议、评估、交付和公示等几个阶段对债权出资的程序进行了完善。第五部分对债权出资中因债权出资不足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意图通过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各方当事人,保障债权出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