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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各国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在汉城成立的一个多边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各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直接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在MIGA框架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其与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目的。我国作为MIGA的创始会员国,于1988年加入该公约,并于2001年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形成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雏形。然而,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海峡两岸相互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以及与MIGA机制不够协调等原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方面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在MIGA体制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将两者结合起来,以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产生到MIGA的演进和发展,并对MIGA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从MIGA本身及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特殊国情着手,论述了在MIGA体制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指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我国当前一些制度和实践经验等现实基础出发,论述了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指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就在我国现有的基础上,通过对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借鉴,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并对我国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的具体设计,以及与MIGA的关系提出了建议,以期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使我国的海外投资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