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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是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主体。在其内部的不断扩张过程中,最基本且最被广泛采用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母子公司形式。在这种结构下,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是在法律上各自独立的法人,而在实际中,子公司却往往处在外国母公司基于全球目标的一体化控制之中。这种法律形式与实际控制间的矛盾使跨国公司极有可能在推行全球战略的同时,规避了应负的法律责任,侵害某一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甚至该东道国的利益。因此,如何适时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让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就成了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相继制定了二百多个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连同跨国公司可适用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都没有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债务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特定情况下的有限原则例外规定,以致在实际中有些跨国公司恶意利用我国该项法律制度的空白规避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对有关责任原则的深入探讨和对各国实践的比较研究,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当今世界经济形势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一方面有效规范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行为;另一方面更好的保护我国境内跨国公司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