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政府与乡村秩序——微山湖边界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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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还是当代农村的现实生活中,地缘性群体冲突都具有高发性的特征。但该类事件的突发性特点决定了文本资料的稀缺,社会敏感度较高又造成资料不易获取以及田野调查难以开展,致使该类研究呈现出碎片化的特性。作者利用职业之便和特殊的地缘优势,查阅了大量地方档案,并通过田野调查掌握了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论文选择微山湖边界冲突与协调作为分析样本,截取冲突与协调史上的不同历史横断面进行实证性研究,揭示中央、地方政府与乡村社会冲突双方围绕着区域社会“秩序”这一主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自所担当的角色、相互之间复杂的多边互动关系及其历史演变的阶段性特征,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填补当代中国地域性冲突与协调研究之空白。   本研究沿循“国家中心论”和“本土中心论”两种分析路径:一方面沿着20世纪中国政治百年史中国家政权逐渐下沉这条主线,重点探讨国家对社会改造或者说是“侵扰”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关系以及国家主导性态势;另一方面则有意识地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注意把握国家对乡村社会持续扩张即将其自主性领域大面积制度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在冲突与协调中的体现。同时,注重剖析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政府在中央与乡村社会之间所担当的能动性角色,及其态度与行为对区域社会秩序重建的影响。鉴于地方政府的实际表现与突出作用,本文既没有遵循源自于西方社会历史背景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框架,也没有采用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模式,而是将分析视角锁定在“中央、地方政府与乡村社会”互动关系上。   本研究发现,中央、地方政府与乡村社会三者之间并没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结构/制度化特征,其历史关系的演变在整体上也没有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而是呈现出错综复杂、变化不居的动态特征,其关系模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较大的差别。   具体来说,在晚清微山湖西岸的湖田冲突与协调的关系模式中,中央居于支配性主导态势,地方政府则始终处于服从并极力维护国家权威的从属性地位,而乡村社会的冲突双方则表现为尽力运用一切手段影响或左右协调结果,但对于协调方案又只能被动接受的无奈境遇。该时期,乡土社会内生型的乡绅阶层,虽然有自身利益的考量,但主要以乡村利益为己任,更多表现为乡土社会代言人。   民国初年,中央聚集社会资源的努力触动了乡村社会原有利益格局而引发规模性冲突,对此,孱弱的中央政府既无力消除冲突,也不能有效地纠正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差,反而遭遇地方政府和乡村社会的联合抵制。在国家权威式微的权力格局中,地方政府的权威急速膨胀并形成了自主性利益,在冲突与协调中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的特征。此时的乡村精英阶层已经开始脱离乡土社会而依附于官僚阶层,自甘沦为地方官制权威的“附庸”;而乡村社会由于其代言人的缺失已无力捍卫自身利益,任由地方政府摆布与宰割。   在20世纪50年代末“大公社”时期,由于浓厚的政治氛围和新政权初期无庸置疑的绝对权威,中央、地方政府与乡村社会三者关系处于短暂的“蜜月期”,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国家有效地控制着地方政府和乡村社会,后两者则自觉服从中央意志。但公社体制稳定之后,公社成为“政社合一”的政治与经济单位,形成并追求自主性利益。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权威的自觉性从省级政府向下呈现出一定的“衰竭率”,其衰竭程度与中央的“距离”成正相关关系。   总体上看,公社时期的地县级地方政府在冲突与协调中的主导作用愈来愈明显。他们不仅成功地阻断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而且有选择地贯彻执行国家意志,向上级进行片面性汇报,利用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攻击对方,颠覆乡村社会通过自我协商达成的协调方案。由于此时传统乡村社会自我协调机制己遭到全面破坏,新政权又不容许任何体制外力量的存在和生长,国家单一的治理路径一旦出现“梗塞”,由于国家治理手段的匮乏,其在地缘群体冲突中就难以有所作为。   公社解体前后,省级政府从绝对服从中央政府转向“保护”治下的地方利益。此时中央试图借助延续性权威力量强力界定微山湖区域社会秩序,中央的“主导作用”与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产生矛盾,协调工作陷入“推动—前进—僵持—再推动—再前进—再僵持”的循环怪圈。由于国家不能无休止地进行仲裁,最终,地方政府通过将细枝末节问题“无限扩大化”的技术手段,将中央政府从协调中“排挤”出去。   在市场转型时期,公社制度的解体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乡村社会的利益格局,以争夺农业生产资料为背景的传统乡村社会冲突开始让位于以工业资源为目标的新型冲突,地方政府终于从冲突的幕后走向台前,并开始以“国家之矛”攻“国家之盾”,利用国家文件、领导讲话、行政命令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进行质疑和抗拒中央权威,表现出严重的离心倾向。冲突持续升级,而协调几乎无从着手,南四湖成为“难死湖”。   本文之学术价值在于“发现”了地方政府在冲突与协调中的重要角色及其历史演变,除清末和“大公社”时期地方政府能够忠诚地贯彻中央政府意志外,其他绝大部分时段内地方政府均呈现出极力维护自主性利益的“独立”倾向,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时甚至主导着冲突与协调的进程。   本文认为,源于西方历史背景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分析框架,由于缺省了地方政府这一重要角色或者简单地将其归结到国家范畴,而无法解释中国特殊复杂的国家与社会之多边互动关系。同时本研究证实,目前中国学术界所主张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之“良性互动说”,既缺乏历史依据,也难以在现实中寻觅到两者关系朝“良性”方向发展之迹象。   研究当代中国社会问题,应关注中央、地方政府与社会多元互动关系,它们是“多元”而并不仅仅是“三元”,因为“地方政府”并不是一个意志和利益完全统一的整体,它是多层级的,不同层级上的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倾向性是不尽相同的。只有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这一关键因素,才有可能更加精当地分析和认识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之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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