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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中国法治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犯罪情况迅速变化所作出的积极回应,进一步促进了公平与效率、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但在肯定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当中新增的秘密侦查条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语言较为模糊,缺乏实践操作性。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卧底侦查的涵义,并介绍了卧底侦查的历史与发展。为了厘清概念,笔者简单对比了与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线人侦查与技术侦查的异同。同时从四个方面总结了卧底侦查的基本特征:隐蔽性、补充性、主动性与兼容性。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代表---德国的卧底侦查制度。主要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控制机制等三个方面逐一论述各自的特点,进而总结出两国立法模式的经验以及对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工作的启发。第三章阐述了卧底侦查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实施现状。卧底侦查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上少、实际操作上多的侦查手段,其面临着许多价值冲突,包括司法诚信与司法欺诈、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等。第四章通过分析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得到新修正案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自己的相关改进建议,主要是卧底侦查操作上的细化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