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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清朝末期被迫进入西方的世界体系以来,始终存在一个社会重新整合的问题。既有的“皇权-家族”整合模式因为无法有效应对西方的“坚船利炮”,中国面临着被瓜分的社会危机、政治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观念危机。相较于传统中国应对社会整合的固有路径而言,近代中国的核心问题相应地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自组织的既有结构发生了变化。换句话说,传统中国的社会自组织方式是由一套建立在人格化(乃至人格神)组织模式之下,皇权层层累积地建立在“士”和“绅”的基础之上,组织理念的核心在于儒家“修齐治平”的“仁政”。尽管在既有的社会自组织之下,中国可以相对有效地解决“大国整合”悖论问题,但这种有效性也仅仅是建立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内部,即对中国之外的政治存在的“弱”与“无”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进而言之,恰恰是因为中国之外缺乏足够的挑战或者影响中国皇权的政治存在,中国才能够形成一个相对有效的社会整合。近代中国的核心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技术时代”社会整合的新问题。对该问题的求解,构成近代中国的核心问题。近代中国核心问题的求解之路,与西方“器物”、“制度”与“理念”的渐次传入相关联。就最终层面而言,近代中国核心问题与中国的宪制建构之间具有不可拆散的关系。只是说,宪制建构并非坐落在“无”的基础之上的凭空展开,而是关联于既有的西方政治学说和政治理念的汲取与转化。换言之,中国智识人在近代汲取并转换了怎样的宪制理念与学说,便会间接地影响到近代中国的宪制构建。如果将中国的宪制实现的视野放大至整个清末至今,那么或许可以看到近代中国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中国宪制实现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多重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体现在近代中国核心问题的提取;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宪制架构的构建。如果缺少对近代中国核心问题的有效概括与阐释,那么将无法恰当地理解中国宪制在创制之初所欲解决的问题指向;如果缺少对中国宪制架构的恰当描述,那么将无法回应近代中国核心问题。概括而言,中国宪制的核心问题在于厘清近代中国的核心问题与中国宪制架构之间的关联。尽管对宪制问题进行思考,可以从理念与制度两个层面展开。但是,无论如何,既有的“实在宪法”是无法绕开与回避的,甚至是至为重要。就实在宪法而言,其中包含着作为理念的宪法与作为实在制度的宪法两个方面。其中,前者虽然被创制并记载于实在宪法之中,却因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在制度层面实在化,或者已经实在化但囿于学理层面的局限性而无法被予坦诚的认可;就后者而论,实在宪法是按照既定的理念创制规定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国家制度与权利体系;“作为理念的宪法”对作为“实在制度的宪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并且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内涵的挖掘与阐释,恰恰要依托于现行1982年宪法序言中所承载着的深层次结构。第一章,中国宪法序言的既有理解与反思性评价。对中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深层次结构进行阐释,首先需要清理既有学术研究的贡献与意义。如果不能充分汲取既有中国宪法理解的基本教养,一方面无法清楚地理解自身学术探讨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则会因这种缺失而丧失可能的研究空间。以宪法序言为例,中国宪法序言蕴含着丰富的内涵,但是,中国宪法学者要么停留在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要么依循着自由主义价值观念的说教肆意地剪裁中国宪法序言,从而,对宪法序言的丰富内涵缺乏某种真正地“认真对待”。此种“认真对待”的缺失,从基础研究层面讲是因为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从研究方法上讲是因为研究视角的单一,同时学者并未考虑到中国宪法序言本身所特有之“深层次结构”。这种“深层次结构”自身具有“三重逻辑”展开的特点,对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发挥着统摄作用。第二章,中国宪法序言三重逻辑概观与操作逻辑厘定。在第一章的综述式反思与评论的基础上,对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序言的“三重逻辑”做一番总体的但注定是极为简要的“概览”。主要解决五个问题,第一,阐释中国宪法序言所需要的理论工具,暂时离开依赖于语言分析哲学的宪法解释学,向现象学和诠释学寻求方法论层面上的工具支持。努力使得事物按照事物本身的自我样式呈现出来;第二,“三重逻辑”可能遭遇到“历史主义”的指责,对这样的中国宪法序言呈现出“历史主义的疑虑”必须予以消除。明确“三重逻辑”并非“一重历史主义逻辑”,而是蕴含了历史、当下和未来三重叙事的一种复合逻辑,且彼此之间不存在吸收与合并的关系;第三,“三重逻辑”之“逻辑”界说,作为核心概念的“三重逻辑”,自身需要有着明确的概念内涵,否则核心概念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可能会动摇既有的研究框架的稳定性,从而影响论证与结论之间的可靠性。依托于海德格尔对“逻各斯”的理解,从本原意义上对“逻辑”进行界定,通过“逻各斯”的内涵来理解“逻辑”是可行的,也是恰当的,从而将“逻辑”理解为“事物的自我显现”;第四,近代中国核心问题与核心概念厘定,从中国宪法序言中提取“近代中国核心问题”,并将这一核心问题阐释为“存在”的问题,即作为政治生命共同体的中国的“存在”问题,在存在论基础上阐发由此问题衍生出来的“三重逻辑”;根据“存在”与“存在论”,厘定九个核心概念建构“三重逻辑”;第五,“三重逻辑”关系梳理,当主张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序言具有“三重逻辑”时,便会遭遇“三重逻辑”彼此之间关系的问题,如果“三重逻辑”不能被归为“一重历史主义逻辑”,那么便需要对“三重逻辑”彼此关系进行揭示与解释。第三章,“革命—建国”逻辑下的中国宪法序言。宪法创制来源于革命,无论是充斥着暴力的法国大革命,还是流血“最少”的英国光荣革命,都莫之能外。现行宪法的叙事以“革命传统”为开端,革命的主体是行动意义上的主权人民,在既有的人民主权理论理解中,人民更多是作为价值承担者意义上的存在,较少的具有行动性。行动意义上的人民是一个“组织化的人民”,由此衍生出中国的复合主权结构与中国宪法创制的特点。本章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其一,中国宪法以“革命”为开端,如何关联于近代中国的核心问题,以及作为“开端”的革命自身具有怎样的结构特点;其二,革命的主体问题,着重阐释行动意义上的组织化的人民的概念,尝试性地理解中国复合主权结构;其三,组织化的人民的组织机理问题,着重阐释“革命意识形态”在人民组织化过程中的意义。第四章,“改革—发展”逻辑下的中国宪法序言。本章主要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改革作为继承革命的动力机制,推动着中国社会的持续发展,促使着中国“八二宪法”的颁行,成为“八二宪法”的核心;其次,改革是以动员的方式逐渐展开的,其依托于在革命时代结成的统一战线,在新时期中国发挥主体作用,亦即宪法序言中表述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再次,统一战线作为主体推动之改革,乃是在革命的新“道统”祛魅之后,传统之绩效政治作为政治合法性论证模式作用下实现的。第五章,“统一—复兴”逻辑下的中国宪法序言。本章涉及三方面内容:第一,关于“统一”问题的表述主要针对台湾问题和民族问题,前者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后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之后的维护问题,两者共同构成宪法序言中关于“统一”问题的规定;第二,“统一大业”实现所依靠的力量并非仅仅是组织化的力量,而恰恰在于作为个体化存在之人民,此种人民既包含着作为统治者的人民亦包含了作为被统治者的人民,两者统一于中国人民的概念;第三,宪法序言中仅有一次出现“神圣职责”,此种神圣职责并非西方意义上具有浓厚宗教意味的概念,而是与“作为一个神性概念的中国”相联系,符合中国传统之“天道”观念,此天道观念与传统中国“天民”的概念相联系,主要意涵在于“根本”二字是在中国讲“神圣”,即是蕴含着某种具有根本意义的事项。第六章,“三重逻辑”在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层面的实现。宪法现象无非是权力现象和权利现象。如果说宪法序言的“三重逻辑”对中国宪法发挥着“统摄作用”,那么这种“统摄作用”必定会在宪法正文中有所体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讨论“三重逻辑”与总纲中“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条款的一致性问题,这种一致性体现在我国宪法架构中呈现出来的二元划分的特性,并简要勾画出“三重逻辑”在宪法权力现象和宪法权利现象中的现实化。第二部分分论“三重逻辑”在宪法权力现象发挥的作用。在我国宪法权力架构中,呈现出宪法权力二元划分的特征,具体而言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构成的政治性权力架构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治理性权力架构之间的二元划分;第三部分分论“三重逻辑”在我国宪法权利现象中发挥的作用中。在我国现阶段,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自有我国的“特色”,并非如西方国家那样处于个体化公民权利的实现图景,而是以“群体性宪法权利”实现为主要实现类型,这种宪法权利实现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恰恰在于“三重逻辑”所呈现出的宪法序言对基本权利条款的约束性。第七章,“三重逻辑”与宪法时间。现行1982年宪法序言中能够提取的不仅有“三重逻辑”,更有“宪法时间”。宪法序言的“三重逻辑”对应着“三重时间”,“三重逻辑”是在三重时间境域下展开的,“三重时间”约束着“三重逻辑”使其不得超越而为。本章分两个部分:其一,我们将在一般意义上理解“时间与宪法时间”,通过梳理哲学层面一般的“时间”、“时间性”的概念,尝试性地描绘“宪法时间”可能具有的内涵与特征;其二,我们将对中国宪法序言中的“三重逻辑”与“三重时间”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试图寻求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序言隐而不显的但却是自身所具有的可能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