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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现代营销的一种“共赢”的高级经营模式,以其独特的经营优势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备受国内外商界推崇和欢迎。特许经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特许经营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限制竞争。各国都对其不足进行法律规制。中国的特许经营还刚刚起步。在特许经营的规范和管理方面是很落后的。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特许经营法。对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条款是否违法的认定只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本案中,对原告在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违法认定就只能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论文以东南汽车价格纠纷案为例,分析了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的危害、产生的原因、调整机制及法律规制,并结合美国和欧盟的经典案例和相关判例理论学说,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第一章东南汽车价格纠纷案。首先介绍基本案情和本案引起的主要争论;最后评析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第二章本案呈现出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的危害。首先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作了分类;其后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限制竞争条款的危害。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概述及限制竞争条款产生的原因。笔者在文中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和发展作了简述;其次从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和特许经营的特征两个方面分析了限制竞争条款产生的原因。第四章结合本案分析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对其法律规制。首先结合本案分析了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性质,即分为合法的限制竞争条款和不合法的限制竞争条款;其次对限制竞争条款调整机制作了探析,本节从理论的角度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调整机制进行了详细的探析;最后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制作了阐述和比较,分别论述和比较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对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制。基于上述情形,笔者呼吁,我国应加强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以保证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