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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一直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长,但走的却是经济发展让位于一切的发展套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却忽视了环境问题。另外,国内更多的企业尚属于粗放传统型的企业,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难以同时兼顾,使得环境问题更加严峻。而我国现有法律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等来实现环境公益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和环保组织在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中会面临其自身的短板,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环境公益。因此迫切需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将公民列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中。本文以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核心,分四部分予以展开:第一部分通过研究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来奠定我国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公民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价值。第二部分探讨我国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面临的困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若干个体的诉讼很难达成共识;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会面临技术上的困境,例如公民提取证据时面临的困难;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能导致滥诉等。第三部分研究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发展,重点介绍公民在域外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梳理以上几个国家及地区的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发展脉络:从严格限制到慢慢放宽限制,最终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发挥公民保护环境的主力军作用。第四部分提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的几点建议,即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困境时,法律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上针对这些困境应如何解决。伴随着公民的保护环境的思想的形成,法律意识的觉醒,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未来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虽然公民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过程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法律不能剥夺公民的权利,应当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发挥公民保护环境公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