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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预防破产的制度。作为现代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该制度可以达致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剂益最大化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三大功效。但在我国破产司法实务中,由于诸多原因,破产和解实际上处于被搁置的状态。为解决现行破产和解制度的尴尬困境,破产法草案将其作为本次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学界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亦颇为关注,但多在程序架构上进行探讨,而对该制度基本的理论问题鲜有涉及。本文力图从破产和解制度的本质界定与功能分析入手,结合各国立法状况和我国国情,提出完善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思路,并循着这一路径对现行破产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 全文约三万三千字,分四个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对破产和解制度的本质分析。该部分首先界定破产和解的概念和特征,指出破产和解与民事和解的不同,具有司法干预性、强制性以及破产程序与实体上的相对效力。正是由于破产和解的特殊性,导致了学界对其性质界定的分歧。在分析了关于破产和解制度本质的五种学说之后,笔者指出破产和解的本质乃在于民事契约性,并从破产和解的历史起源对该性质作进一步论证。 第二部分:破产和解的功能分析。首先将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进行比较,指出破产和解对单一清算制度在制度上的弥补功能。其次将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进行比较,论述二者虽同属再建程序,但破产和解相对于重整而言,其再建功能是消极的。文章接着重点阐述破产和解制度的预防破产功能。各国为加强破产和解的预防功能进行了一系列大胆改革,其主要举措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干预影响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意思自治,从而促成和解避免破产。但是笔者认为和解的达成,必须倚仗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因此预防破产的逻辑起点与归宿应在于债权的实现,从而为第三部分解决破产和解的立法思路问题进行铺设。该部分最后论述了破产和解制度对破产程序的驱动功能,指出由于和解能带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赢,因此客观上使得破产程序更易启动,有利于破产法的适用。 第三部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分析。首先分析当前我国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