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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在给中国社会带来丰富的进步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中国社会正在步入风险社会的行列,其突出表现就是近年来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我国是世界上遭受突发灾害性事件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突发灾害造成的损失超过上千亿元,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由于公共突发事件的社会特征,其应对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和参与。本文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对社会动员的方式进行了探讨,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放松,传统的行政动员方式失去了建构的制度基础,社会整合需要一种新的动员方式,即社会动员。同时,对汶川地震的社会动员进行简要分析,认为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对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只是缺少一种制度化的资源运作方式。最后,提出了目前我国公共突发事件社会动员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动员的制度基础。总体而言,国家从一种“总体性社会”过渡到一种“后总体性社会”。在总体性社会中,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活动空间,在以再分配制度和单位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生存所需要的几乎所有资源都被国家垄断,为行政动员之所以奏效提供了制度基础。而后总体性社会中,随着市场化的改革和资源分布格局的变化,社会正在成为一个与国家并列的、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传统的行政动员不再像以前一样奏效,社会动员的优势日渐显现并成为动员的主要方式。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质,主要体现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迅速发展,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在转型期,非政府组织扮演着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社会职能的角色。因此,在公共突发事件的治理中,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同时,企业、社区、志愿者作为市民社会的要素,也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成为社会发展中的自治力量。公共突发事件中的社会动员应从依靠行政力量的动员转变为社会自身的协同治理。
通过对汶川地震的社会动员分析发现,虽然企业、各类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等在这次地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捐款捐物,提供各种公益性援助,参加救援活动等等,但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在专业性、合法性和自主性方面仍存在问题,其力量弱小,无法承担救济和社会动员的职能。企业作为拥有社会大多数经济资源的实体,仍把自己当成是动员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行动主体。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有利益上的驱使,但更多的是组织和制度上的欠缺。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使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主体成长为社会动员中的行动主体。
当前我国突发事件社会动员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重视行政动员,忽视社会动员;重视群众性动员,忽视法制建设;重视眼前利益,忽视可持续性。这些问题的主要弊端是:单一主体性限制了社会力量的发展,使社会缺乏自我管理能力;动员缺乏必要的规范保障,不仅对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有消极影响,而且因为动员权限和责任不明了而损害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手段激烈、持续时间过长的行政动员会使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被打破,某些规范受到冲击,容易造成社会冲突。因此,在今后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中,应注重建立社会自主动员机制,有效配合行政动员;建立专业性的非政府组织,弥补政府的有限性资源;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动员。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一个集中管理的社会中,政府主导在经济社会领域仍然保持巨大的优越性。因此,社会动员不是脱离政府的领导,而是如何更加有效地运用政府和社会的资源优势,把社会资源纳入到政府的纵向管理体制中来,实现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同时运作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资源,缓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政府要为市民社会提供一种适合的制度化方式和参与途径,即一种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合理道路,在政府和社会均能履行的许多功能上,更多地依靠社会自治实现社会整合。
总之,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核心机制是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和全民参与,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和市民社会初成的力量。应拓展政府与社会交融整合的通道,让政府、社会、公民实现对公共问题的协同治理和一种有序的社会控制。市民社会的崛起标志着社会不再是突发事件中被动的救灾对象,而是有能力承担救灾责任的参与主体。市场利益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使动员方式由行政动员转变为社会动员成为一种可能。我们期待的动员模式应该是一种由行政动员到社会自身动员机制的转变,充分发挥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民等的主体性力量,通过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吸引和推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灾害救助过程中,更好地发挥社会自身的动员力量,使政府的主导力量和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形成巨大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