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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国有资产的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通过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国有资本的区分,先澄清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理论界将国有资产取代国有财产的概念,导致对国有资产一直以“所有权”去理解国有资产,抹杀了从财产权角度理解国有资产,事实上所有与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有资产应该是投资于企业的国有财产。在这样的前提下,通过对授权经营理论的分析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法律关系,对公法代表授权与私法授权进行了区分,得出最有意义的授权经营是私法意义上的授权经营,并通过论证认为私法上的国有授权经营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最后对信托授权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说明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做了描述。第二章,讨论了从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国有资本的区分讨论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并展示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几种理论。第三章,重点讨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法律关系,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细致考察,得出纵向授权经营是公法代表,而严格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该是私法上的信托法律关系。第四章,分析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的法律问题,讨论了信托法律关系的授权经营的特点和存在问题。第五章,得出研究结论并指明进一步研究方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前提,但是立法和理论界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于授权经营的理解应该从清除国有资产流失的恐惧出发,事实上所有和所有权是两个概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只是改变了国有财产的存在形态,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归属国家的本质,即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需要所有权但不影响国有财产归属国家。在纵向的授权经营过程中是以公法代表授权为展开,而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授权经营是横向意义的信托法律关系的授权经营,两者法律关系性质不同。由此,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政企分离、减少行政干预、社会性的产权具体化,不管是两级授权经营还是三级授权经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是合适和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