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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企业获得利润来源的重要手段,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重要前提,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加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保险资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也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保险机构在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过程中出现了短线操作、非理性举牌甚至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等非理性投资行为。如任由非理性投资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必将对保险机构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进行法律监管是由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负债性决定的。保险行业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获得收入,若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付义务。上述经营流程决定了保险行业先盈利后负债之特点,保险公司在经营时需要从保费中预算出相应的责任准备金来准备后期的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因采取不适当的投资行为而致其投资失利,可能导致其偿付能力不足,保险消费者可能就无法及时得到保险金,故保险资金的规范运用会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管是出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发挥保险社会功能之需要。此外,保险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时常扮演资本市场领头羊的角色,其一举一动都可能造成中小投资者的跟进,倘若保险机构因保险资金运用不当而蒙受巨额损失,也将对国内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应当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管。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每一章单独成一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理论,包括保险资金的构成、运用原则、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含义、模式等,并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简要介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法律监管之发展历程。第二章对近年来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第一节分析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领域出现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包括部分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短线操作上市公司股票、非理性举牌甚至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等。第二节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出现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部分保险机构采用资产驱动负债模式导致其投资理念偏离,过度依赖和开发万能险业务导致其偿付压力加大,公司内控制度失灵导致保险资金投资行为受实际控制人操纵等。第三章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法律监管的对策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鉴于上述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出现,监管部门颁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和一系列股票投资领域的特别监管规则,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效地遏制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第二节则对此轮强监管风潮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监管体系层面存在分业监管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针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保险资金缺乏差异化监管等问题;在具体股票投资制度层面仍存在未明确“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范畴、保险资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设置不合理、穿透式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尚存缺陷等问题。第四章则介绍美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法律监管经验,以期为我国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主要是对美国NAIC示范法的立法经验和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46条之修法过程进行分析,并阐述美国和台湾立法经验的启示。第五章则针对上文所阐述的监管体系和具体制度中仍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和弥补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制度漏洞角度提出建议。首先,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由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协调监管转变,共同制定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领域的专门管理办法,针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保险资金进行差异化监管等。其次,为弥补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制度漏洞,监管部门应明确“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范畴、设置保险资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完善穿透式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