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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涉及法律、贸易、科技等各个方面,对一国经济的影响巨大。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取代工业经济的时代,在知识上领先的国家才能成为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强国。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正是为发明创造者保驾护航、促进科技进步及增加知识资产供给的有力武器,必然会成为影响二十一世纪各国经济实力较量的一个关键因素。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我国司法行政中的一个新的工作重点。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受到各成员的高度重视。根据协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可以采用司法救济外,还可以采用行政保护的手段,这就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它不仅是Trips协议的规定,完全符合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和要求,而且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平稳、健康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种种不足,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模式更是饱受非议,甚至面临着被废除的危险。因而,对知识产权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进行一次系统的、全方位的阐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双轨制”模式进行探讨,并抓住两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契合点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首先分别阐述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含义、发展、地位、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了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双轨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其次,在文章第二、三部分指明“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联系实际分析原因,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旨在促进“双轨制”保护模式的推广应用。通过全面考量国内与国际两方面因素,我们应当意识到“双轨制”这一保护模式确实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的某些特性。但总体而言,很大程度上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共性。进而,我们还要确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确价值观,即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同时,注重维护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只有在制定与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与实际需要等因素,才能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好的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