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产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作为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已经被各个国家广泛运用。然而,我国却迟迟没有引入遗产信托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人群的数量显著提升,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单纯的遗产分配已不能满足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处理遗产的需求。现正值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改在即,笔者拟结合国外的制度经验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四个部分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构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外共约3万字。第一部分,遗产信托制度概述。该部分从制度起源、内容、与现有遗嘱制度区、功能四个方面介绍了遗产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关于信托制度的起源从英国远十字军东征时产生的土地用益制度开始论述,介绍信托制度及遗产信托的起源与发展;遗产信托的主要内容介绍了遗产信托的主体、客体及运作过程;与遗嘱的区别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拟得出遗产信托制度与遗嘱制度存在差异,遗产信托制度能发挥现有制度所不能发挥的功能的结论;遗产信托制度的功能部分论述了四个方面的功能,拟论证遗产信托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二部分,遗产信托制度主要内容之考察。该部分论述了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建,分别从遗产信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遗产信托的标的、遗产信托的设立、遗产信托的变更、遗产信托的终止五个方面全方位的对遗产信托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本土化遇到的障碍与解决办法。第三部分,我国设立遗产信托制度的基础。该部分从价值、社会、立法三个方面分析了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基础,以此来论证我国设立遗产信托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自由、安全、效率是遗产信托制度的价值基础,能够为社会发展带来正面效应;其次,遗产信托制度的设立具有较强的社会经济基础,文章用客观的数据论证了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状况与高净值人群的现状,以此论证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最后,遗产信托制度的设立具有立法基础,我国《继承法》与《信托法》均面临修改,为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奠定了立法基础。第四部分,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构想。该部分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文章对我国建立遗产信托制度的构想,提出以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单列一章的形式建立我国的遗产信托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法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