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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年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同的社会群体间可支配资金的增长速度不一样。无论是在城镇之间、城乡之间,还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贫富两极分化现象都有较为明显的体现。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影响了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中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是由于社会财富没有得到较好的分配,以及社会中存在着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而造成的。在我国,由于我国经济制度存在弊端、法制的不健全、垄断现象的存在、政策具有局限性以及不同地区的客观条件的差异,导致了我国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为此,在借鉴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为缓解其国家贫富两极分化的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在现有政策的配合下,应通过法律确保缓解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对缓解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措施进行专门的立法。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社会救助法》,维护困难群体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物权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公司法》及行政管理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除了依据不同的收入类别,还应考虑纳税人整个家庭的收入等相关情况,免税项目采取列举制,并每个纳税者制定信息库。在《物权法》中,增加对征收、征用个人住宅的补偿金或安置措施的具体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范围、业务进行规定并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法进行专门规定,防止垄断行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得畸高收入,造成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在《劳动法》中,应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方法制定详细措施,并增加“禁止用人单位提出与工作性质无关要求”的规定,使每个有相应能力的公民都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公司法》中,明确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在其它经济组织中兼职。在行政管理法规中,增加对贫困地区额外资金补贴制度的规定,并加强我国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在司法方面,应当完善我国司法救济程序,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庭,严厉打击垄断现象。从而逐步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现象。让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水平都能得到相同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