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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古代优先购买权制度,是相对我国法律近代化以后的优先购买权而言,即指所有人出卖田宅等财产时,特定民事主体依成文法或习惯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特定财产的权利。中国古代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传统民事规范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不仅种类繁多,内容丰富,而且制度完备,颇具特色。比如独具传统特色的亲邻优先购买权、典权人优先购买权等优先购买权制度,不仅规定了权利行使的主体、顺序和条件,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行使的形式、限制等细节问题,而且这些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不断调整得以发展、完善。众多的优先购买权和中国古代的国情相适应,或有利于维护家族利益和政治统治,或着眼于适应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或符合交易经济原则和减少交易纠纷,既反映了我国当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特点,也满足了经济生活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使在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有些优先购买权仍然作为一项符合人们交易习惯、具有相当法理基础和独特价值的法律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在我国成文法或习惯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交代了文章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正文作为主体部分,首先概括叙述了优先购买权的相关状况,归纳总结了中国古代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征,并对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权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其次,对中国古代的优先购买权做了详细的梳理,以主体为标准划分为亲邻、典权人、承佃人、上手业主、共产业主以及预买契约债权人等各具特色的优先购买权,并在论述过程中涉及到历史演变、权利竞合、权利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的问题。再次,以古代优先购买权为例,对这一制度的性质和类型归属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认为其实质是优先缔约的请求权。最后结语部分,认为古代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和制度价值,并提出判断一种法律是否是良法,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能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起到促进作用,以求有助于更理性、客观的对待中国传统的民法规范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