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文官考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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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文官的考绩主要有考满、京察和大计三种形式。在顺治和康熙时期这三种形式并行,康熙帝以后以京察和大计为考绩官员的主要形式,这两种形式一直持续到清末。所谓的考满,就是官员三年任满后对其进行考核。参加考满的官员即包括文官也包括武官。京察指的是对在京任职文官的考察;大计则是对在外任职文官的考察。  清朝的考绩制度是在明朝考绩制度基础上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清朝把官员划分为在京和在外两部分分别进行考绩。对于在京文官的考绩即京察,清明确规定京察时间三年一次,遇子、卯、午、酉年举行。参加考绩的官员必须在任满三年,由各部院等衙门的堂官填注考语,造册密送吏部、都察院、吏科和河南道(后改为京畿道),等到文册汇齐后,由吏部请旨另派大学士大臣,会同吏部、都察院、吏科和河南道详加考察,分别去留。所有参加考绩的文官,根据官员品秩的不同,京察实行不同的方式,主要有列题、引见、会核三种。具体规定为三品以上官员由吏部缮履历清单进呈叫列题;三品以下及某些重要职位官由由吏部缮履历清单引见;职位品秩较低官员在本衙门内进行注考,吏部会同大学士、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后改为京畿道)会核定稿,缮等第黄册具题,这种形式称为会核。清规定三品以上官员实行自陈例,主要内容是将三年内事迹过愆据实自陈。列题和自陈的内容不同,后来由于自陈例基本流于形式而被废除,由列题取而代之。  京察的具体过程分为造册、磨对、唱名和引见四个阶段。品级不同的官员被列入不同的册籍,所有册籍密封,汇齐后送吏部及都察院、吏科、京畿道进行磨对(即核察)。磨对无误后,全部参加京察官员汇齐到吏部大堂过堂,过堂时由书吏进行唱名公布考绩结果。考绩获得一等官员,由吏部带领引见,由皇帝决定官员的升迁。  京察一等官员的名额有一定定额:京官七而一,笔帖式八而一。根据《清会典》的规定,每个衙门根据人数按满、汉进行划分,每届京察一等官员的总数额在303人左右。  在京官员的考绩除定期的京察外,还有京官甄别之制。甄别之制是临时奉特旨举行的,是对京察制度的一个补充。  大计主要是针对在外官员进行考核。由于督抚照京察进行考绩,而藩臬二司停止卓异,因此大计的范围实质上主要被限定在道、府、州、县等官员的范围内。大计也是三年一次,遇寅、巳、申、亥年举行。大计采取是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按例州、县正官申送本府、道考核;教官由学道,盐政官由该正官考核,转呈布、按复考,督、抚核定,咨达部、院;河官兼有刑名、钱粮之责者,总河、督、抚各行考核。专管河务者,总河自行考核具题。  每逢计期,督抚将所属官员贤否文册,只造三本,一送吏部,一送都察院,一送吏科。大计年份届时吏部题请通行各督抚府尹办理。藩、臬二司由督抚出考,缮具履历清单,咨部汇题;其运使道府以下等官,督抚将应举、应劾之员分为二本,送内阁具题。奉旨后,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考核题覆。大计的结果由吏部于第二年的一、二月份公布。  对于不同级别的官员,大计采用不同的形式,主要有考题和会复两种。考题的对象是布政使、按察使。是由督抚出考,督抚汇核具题,候旨定守。会复的对象是各省及河员道以下、盐员运使以下官员,由督抚、河督进行会复。通常州县察其属出考详府,直隶州之属县亦察其属出考详直隶州知州,知府、直隶州知州复遍察其属出考详道,直隶厅亦察其属出考详道,道复遍察其属出考移司,司核汇加考详总督、巡抚。会复的结果是由督抚、河督将官员分为应举、应劾二本具题。  清朝规定大计卓异的名额为“道、府、厅、州、县十五而一,佐杂、教官百三十而一,以是为率”。根据《钦定大清会典》(光绪朝)统计,每届大计参加的省份(包括河员)应为二十一个,大计卓异应保送官员名额共计204人,州县以上卓异人员占全部卓异总额的近60%之多,由于卓异官员的标准比较高,要求也比较严,因此,每个省符合这些标准和要求并能跻身入卓异的下层官员至多3至5名,有时甚至一名也不举。  清代对官员进行考察按四格即守(操守)、才(才能)、政(执政状况)、年(年龄状况)的标准进行的。京察的等级分为三等即一等曰:称职,二等曰:勤职,三等曰:供职。大计后将官员分为卓异、平等(又称供职)和入於八法(又称劣者)三等,同时按照这三等,将官员分为举、不入举劾和劾三部分。凡被列入卓异的官员称为“举”,需要“按其事而书於册”;平等者被列入为不入举劾者;入於六法者,则劾。  京察、大计后官员被分成举、劾和不入举劾三部分。京察官员举以一等,大计官员的举以卓异,劾以八法(后改六法),不入举劾为平等。也就是说,京察一等官和大计卓异官被列为保举的范围,通过引见,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有下列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种情形官员被列入劾的范围,根据情况受到相应的处分:贪酷者,革职提问;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降二级调用。  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时期是清代考绩制度建立、发展和完备重要时期。考绩制度在这个时期得以认真执行,顺治时期举行京察一次,大计四次;康熙时期举行京察三次,大计十六次;雍正时期举行京察五次,大计四次;乾隆时期举行京察二十次,大计二十次。  从今天的立场来看,清代考绩制度即有其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合理性在于:1、清代文官主要是按品级分类进行考绩的,同时也出现了按职位分类为标准的考绩制度。2、清代的考绩有着复杂的俸禄(官吏任期)核算体系的。这种按资格时行考核的办法阻力小、压力轻,易为大多数官员所接受,有利于缓解矛盾。3、开始注重以实政为主,把德勤能绩综合起来加以考核4、清代的考绩制度有着一系列措施保障其顺利实行。为保障考绩制度能够顺利执行,清政府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监督注考者和被注考者的行为,这种严密的监控措施主要体现在各种琐细的规章条例中。5、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  不合理性在于:1、考成过于严格,为达到考核标准,官员们急功近利;2、官员调动频繁,影响考核的按期举行;3、法令严密,处分频繁,不利考核的展开。4、清代的考绩是以满洲官员从优为主要特色的。这与清政权以满洲为主体这个特点紧密相连的。  清代考绩制度虽然是对官员任期业绩考核,但这种考核反应的确是皇权与官僚相互之间互动关系。被考核官员的最终评价-考语虽然由上级官员填注,考语通常两个四个字短语组成,八个字的表述概括了一个官员的基本评价。从考语的内容来看基本上是对官员品行态度的描述。呈现在皇帝面前的考语虽然被用几个简单的词语,但填注的要求有着严格的规定,考语的简单和笼统决定了考语本身的不确定性,皇帝对于考语的真实性是通过自己亲身引见进行印证的。引见制度特别是对考绩后被列入一等和八法官员的亲自引见,皇帝把察吏的权力,完全掌控在自己的手中,这也是引见制度实行的根本原因。考语对皇帝来说可以参照,但并非完全信任即使是他非常信任的大吏也不例外,他对官员的监督并非仅限于他们所呈上来的京察、大计册,对官员的考察,最终还是要靠皇帝个人自己的判断。引见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皇帝可以直接获得地方官个人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  考核的结果对官员们来说势必会有影响的。对于成绩优秀的官员来说不仅可以获得精神上的奖励,最直接的好处特别是对于职位比较低的官员,提供了一条晋升的捷径。清朝明确规定了京察一等及大计卓异官员可优先题升。在考绩的过程中,官员为了避免自己在考绩中出现问题,有作弊的、有相互回护的、有揣摩上意的也有借考绩之机向他人索财的;有的上司借考绩之机构陷他人的等各种各样的表现。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官员利用考绩制度存在的漏洞想尽办法进行规避,避免自己的前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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