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学界对“检察一体化”这一概念众说纷纭,对“检察一体化”定义的概括各有侧重。本文认为其概念应该包含检察机关的整体统一及对外独立、检察机关内部遵循上命下从的领导原则和检察官独立三个要素。“检察一体化”就是指为了保障检察权的完整与高效运行,检察机关实行整体统一,对内实行上命下从的领导原则以及检察官个体独立的运行机制。提倡实行“检察一体化”,其正当性在于,它是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的必然选择,是由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宪政体制中所处的特殊宪法地位以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在我国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检察权,对于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的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全有着重大意义。实行“检察一体化”是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使检察机关充分地履行各项职能,同时也为人权保障开辟了制度通道。法国、日本、英国和俄罗斯是三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四个国家。通过比较“检察一体化”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情况,发现都有相同的三个基本特征:检察机关地位独立、内部呈现较强隶属关系、检察官的职务活动表现出承继性和协调性。这些现状对我国“检察一体化”的推行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也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通过“检察一体化”在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职能运行、检察官管理等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分析得出了目前“检察一体化”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定位混乱,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不清,检察工作呈现地方化,检察权的行使受外部干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一体化太强而检察官独立性不够等。然后从四个层面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检察一体化”的思考和建议:即做好理论基础支撑,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中央垂管”,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重构区划设置,独立财政和人事,排除不正当外部干预;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处理好一体化中检察官独立的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