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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在享有权利同时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对于平等权来说,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歧视,人类历史是追寻自由正义的历史,也是反对歧视与追求平等的历史。但是不同时期,对于平等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就现如今来说,平等更多意味着一种积极的平等,政府会通过制定法律政策,给予弱势族群更多的优惠待遇,以求得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避免形式平等的尴尬。这些反对歧视的法律政策一来明确禁止歧视,二来给予弱势族群特别的优惠待遇,增加其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以求能够改变其不利的社会竞争地位,防止其日渐社会边缘化。但是这种以族群为划分标准的区别对待,值得关注和警惕,因为族群向来是敏感词汇,特别是作为分类标准,稍有把握不当,就有可能适得其反,产生不利影响,优惠待遇不但不能发挥其预期效果,帮助弱势族群获得平等享有社会资源的机会,甚者损害其他族群的平等权益,陷入一种以歧视来消除另一种歧视的尴尬境地,形成反向歧视。合理差别与反向歧视只有一线之差,平等权就是这条界线。差别对待并不违背平等理念,反而平等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差别,而不是相同。歧视并不是因为差别,而是因为不合理的差别。同样,优惠待遇也不一定就是反向歧视,只有违背平等权的优惠待遇才是反向歧视。反向歧视认定的困难在于其手段与目的的不一致,结果正义对于手段的容忍程度,因适用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借鉴美国实践经验关于平等审查的三个标准,合理关联性、中度和严格审查标准,不同领域应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审查。以宪法平等权来分析反向歧视问题,区分合理差别与反向歧视。依据三重审查标准判断反向歧视有两个方面实际意义,一是可以为论证优惠待遇之合法性,二是可以辨别反向歧视,避免以歧视纠正歧视的尴尬。就国内来说,关于反向歧视的研究与实践都比较少,但是反向歧视问题并不因此而不存在。譬如少数民族高考积分政策,就可以用反向歧视审查标准进行分析,以审查是否与平等相背,形成反向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