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内幕交易犯罪立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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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内幕交易相关立法以其立法理论的丰富性和立法形式的完善性一直是各国借鉴的典范。中国虽然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对内幕交易进行立法,但通过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借鉴,发展迅速。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内幕交易立法理论、法律法规和立法历史的比较,找出两国有关内幕交易犯罪立法中的不同之处,尝试分析产生这种不同的原因,并论述两国立法的优缺点,最后提出对中国内幕交易犯罪立法的完善建议。文章第一章阐述内幕交易的相关理论以及刑法介入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由于中国内幕交易立法缺乏系统的理论学说,所以这一章中的内幕交易利弊之争的论述主要围绕美国历史上有关内幕交易的理论学说展开。对美国的内幕交易相关理论的阐述又分为美国立法司法部门对内幕交易观点的转变和学术领域关于内幕交易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两大部分。第二章有关中美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比较。首先论述美国内幕交易的主体,由于美国内幕交易主体的扩展是随着内幕交易古典理论和盗用理论的提出而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所以作者将对美国内幕交易主体的论述和对这两大理论的介绍结合在一起。文章对中国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论述紧紧围绕中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展开,并主要针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两个概念展开讨论。在对两国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比较部分,作者进一步指出两国内幕交易犯罪主体规定虽然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但二者在实质内容上所含盖的范围基本相同。第三章对中美内幕交易犯罪的客观方面展开比较。该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通过对两国内幕交易犯罪相关法条的对比来对中美内幕交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进行比较。第二节比较两国有关内幕信息涵义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发现两国对内幕信息的规定方式虽然不同,但二者在宏观上都规定实质性和非公开性是内幕信息的两大基本特征。紧接着,作者就公开内幕信息的等待期问题展开讨论并给出立法建议。第三节就占有和利用何者为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展开讨论。通过比较,作者认为中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立法原意是利用并非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第四章通过介绍中美两国有关内幕交易立法的历史来证明两国政府对内幕交易行为都采用了越来越严厉的立法手段加以禁止。但两国内幕交易立法史的不同使得二者立法趋严性的具体方式也有所不同。第五章为立法完善建议部分。作者在该章中从大的方面对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五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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