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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成为人们在特定经济环境下追求利益的重要工具。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上的名词,它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如同人的生命历程,它也经历从设立、经营、到消亡的过程。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一套完整的公司法体系应当包含如下内容:公司的设立制度、公司的运营制度和公司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针对公司设立和运营的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健全,但对于公司的退出规定还是寥寥几笔存在诸多问题。公司作为投资者谋求利益的手段,它从一设立就有极强的目的性和依赖性,随着投资者的决策权利逐渐沦为控股股东的谋利工具,其他股东的权益被漠视,成为控制股东的牺牲品。随着公司的解散进入清算阶段,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财务信息的发布,操纵清算的进程,部分股东权益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困境。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不足,没有体现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股东在清算中遭受权益侵害时,寻求司法保护也因没有相关规定陷入困局。因此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背景,采用法律解释、比较分析法学等研究形式,先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入手通过法律解释方法阐述我国规定的内在和目的,进而发现我国公司法存在的关于清算中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的现状,由此参考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现有的保护机制,通过比较实现针对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本文正文共计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作者的写作意图和文章的整体构建思路。第二部分界定公司清算中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明确了公司清算制度的内涵,对清算的种类进行分类,为下文中不同清算类型产生的问题进行区分;对股东权进行界定,表明什么样的股东是保护的主体并且保护这类主体的哪些权利;从理论方面奠定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股东权利平衡原则,控股股东诚实义务、有效监督原则构建股东权利保护体系。最后介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清算中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着手,通过整个清算行为的进程,提出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权利缺失或权利遭到损害的问题,分析我国公司清算中对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之处。第一启动清算阶段,股东的主体资格滞后,申请标准不明确;第二组建清算组阶段,股东没有指定、变更,解任清算组成员的权利;第三清算中,控股股东支配清算进程,滥用控制权侵犯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对于清算方案也缺少确认的权利;第四整个清算阶段,股东对清算行为效力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够完善,包括主体资格不明、对违法清算和无法清算行为的追偿困难、股东代表诉讼规定缺失。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其他国家对公司清算中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从两方面进行借鉴,一方面是英美法系国家,另一方面是大度法系国家。通过比较发现国外对于股东忠实义务的强调以及平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有很大的优势,并且国外针对股东权利建立了完善的事后诉讼救济手段。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立法基础上,通过分析借鉴以期完善我国公司清算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第五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在阐明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完备的法律经验,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四点进行改进。一、明确清算启动的规定;二、确认股东关于清算组组建、解聘的相关权利;三、保障股东在清算中知情权、表决权的权力行使;四、建立股东针对清算的异议之诉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贯穿于整个清算程序之中,通过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同时对比分析各国的相应规定。见解性提出股东异议之诉的构建以期实现股东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