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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总有这样的案例值得人们思考,比如杂货铺老板明知他人买菜刀是为了去杀人,仍把菜刀卖给他;律师清楚知道他人要求法律咨询的目的是为了犯罪,仍为其提供法律意见;行为人明知他人是逃犯要用钱跑路,仍然偿清之前的欠款;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要去抢劫,仍把乘客运送至目的地等等。它们外观上看来与别的行为无异,但在客观上却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多或少地提供了帮助,这种行为之后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中立帮助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不应该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呢?如果应该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处罚标准又应该如何确立?中立帮助行为问题的提出有一定的新意,一开始在现实中出现的种种偶然性案例一律作为帮助犯处理,但随着这种行为的中立性逐渐被理解接受,这种全面处罚的做法遭到了学者们的否定。中立帮助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研究较多,但在我国这种研究有限,只有学者陈洪兵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著,其他学者只是泛泛提及。根据目前刑法体例及理论界研究,对中立帮助行为的限制处罚得到了多数学者们的大力支持,但在具体标准和实现途径上意见也有很大不同。通过对各理论的综合评析,注重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折衷说更贴合犯罪成立的通说理论,尤其是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更具优势。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述了中立帮助行为的源起、特征以及刑罚依据等情况。先从这个问题在理论假设上被提出入手,又在现实中找到了相应的实例,逐渐总结出这类行为的特点,其特有属性——“中立性”,也进入人们的视野。通过特征对比,中立帮助行为和刑法上的帮助行为有区分的必要性,并在片面帮助犯的探讨中也找到对这类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依据,因而中立帮助行为也有了独立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中立帮助行为各学说的归纳评析。其中主张一律作为帮助犯构罪的全面处罚说已遭冷落,所以形成主流观点的限制处罚说是重点的介绍对象。限制处罚说内部观点众多,大体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而在客观说之下又分为社会相当性说、职业相当性说、义务违反说、利益衡量说、正犯不法连带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理论,这些理论的相继提出也体现了学界对中立帮助行为由浅入深的认识与理解,对之后确立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各个理论也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须辩证对待。第三部分主要是在总结分析各理论的优缺点上,提出了对中立帮助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基准。在客观方面,主要是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而且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是否在刑法构成要件的保护范畴内,这两个维度来判断;在主观方面,则强调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作用的效果。认识因素上分两种:明知必然发生和可能会发生;意志因素上又分希望发生和放纵发生两种。虽然在主观方面会有四种组合类型,但是构罪方面,不仅要求行为人对正犯实行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基于“行为目的决定行为性质”的要求,在意志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积极渴望发生的主观恶性,而且在不能判定有积极追求意志因素的情况下,应考虑从刑法法益是否面临被侵害的紧迫性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不法”。在主客观一致的情形下,中立帮助行为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上的帮助犯。第四部分则是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具体类型的分析。本文将中立帮助行为的划分从商品销售中的中立帮助行为、提供服务中的中立帮助行为和日常生活中的中立帮助行为三个方面进行提取,虽然不能涵盖全部,但希望借此对于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是对第三部分中立帮助行为责任认定标准的检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