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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是一种从女性的立场出发为女性利益代言的反主流的社会思潮和政治运动。它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20世纪60年代,达到理论上的兴旺。女性主义对人类知识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 女性主义批判的一个最主要的理论工具,同时也是女性主义对西方学术最突出的一个贡献是提出“社会性别”的概念。社会性别是指在男女生理性别的基础上社会中所形成的关于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中角色的看法。社会性别角色能够被学习,在不同文化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差异。作为社会构建物,社会性别能够被改变。社会性别角色决定了妇女能够获得的权利、资源、机会和利益。这是女性主义看待社会生活和学术领域中一切有关妇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分析妇女权利的国际保护问题也是如此。 女性主义认为国际人权法对于实现和保护妇女人权是有用的,但是存在着应被批判和改造的空间。这种批判或者说未来的改造之处涉及两大方面:一是国际人权法的实体规范,另一是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女性主义对于国际人权法实体内容的批判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妇女与男子地位平等问题,二是妇女人权问题。 在性别平等方面,女性主义认为,国际人权法虽然在条文上普遍确立了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机构也在实践当中致力于对性别平等原则的监督与维护。但是由于缺乏社会性别的分析,国际人权法的性别平等原则存在着理论上的硬伤,因此,尽管有前述诸种努力,也不能真正实现性别平等。女性主义认为国际社会必须听取和采纳女性主义关于性别平等的理论,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出发重新定义平等,摒弃现有的判断平等与歧视的标准,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大男子主义的、是维持现状的。在这方面,本文详细介绍了各派女性主义理论关于男女平等与性别歧视的理解,分析了国际人权法的作法,以及在女性主义的影响下进行反思和完善的情况。 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女性主义认为妇女在国际人权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缺席导致国际人权法对于男子经验的过度倚重和对妇女经验的排除。国际人权法的众多实体规范依照男子经验按照侵犯公共领域中权利的模式定义,忽视妇女的特殊利益,导致国际人权法对于妇女权利的忽略甚至否认,这种情形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尤为突出。她们认为要真正保护妇女人权就必须对国际人权规范进行社会性别化的解释,重新定义人权。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甚至是正在探讨中的人权如发展权。对此,本文区分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发展权给予了分析。 在国际人权条约实施或者说国际人权保护实践方面,女性主义的批判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判主流人权机构对于妇女人权保护问题的漠视;另一是批判主要的妇女机构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中的边缘化。针对这些问题,女性主义提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观点,建议并在实践中推动妇女权利保护问题进入一般性的人权保护活动,要求社会性别的视角被纳入联合国所有人权保护机构的工作中。她们还主张大力发掘现有妇女人权保护机制的潜力,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改进工作、提高威望和影响力,以便更有效的推动联合国人权保护活动对于妇女问题和妇女人权保护的关注。在此方面,本文用专章给予了集中的分析。 女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于国际人权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后,女性主义的许多理论观点为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所接受,并在不同程度上付诸实施。妇女人权与社会性别的概念成功的被国际人权社会所普遍接纳,奠定了未来沿着充分尊重和体现女性利益的线路制定和实施国际人权保护规则、程序与计划的基础。在介绍女性主义理论观点的同时,本文对女性主义的影响也给予了尝试性的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指出女性主义推动国际人权社会更深入的理解妇女人权保护问题,在促进国际人权法的完善、加强妇女人权国际保护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将继续影响并推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