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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原则旨在遏制国有企业因其"国有"性质而享有政府所给予的不正当竞争优势,营造公平、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竞争中立原则最早是由澳大利亚为了保障政府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和私有企业公平竞争而设立的,后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此基础上对该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形成了现行的竞争中立原则。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吸收并发展了竞争中立原则,竞争中立原则的影响力也由发达国家扩大到发展中国家。同时,若干国家间缔结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也引入了竞争中立原则,旨在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妥善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世界各国政府都面对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核心。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的影响有利有弊。一方面能够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提供新的改革路径的参考,加速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可能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阻碍我国国有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进程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激励不足、责任缺位、行政依赖严重,因此有必要引入竞争中立原则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虽然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国企改革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竞争中立原则旨在完全消灭国有企业基于"国有性质"而享有的不正当竞争优势,这与我国的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战略存在矛盾。因此,应吸收竞争中立原则中的能够适用我国国企改革的部分,剔除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第一,借鉴竞争中立原则的相关部分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首先,应当积极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和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其次,应当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最后,应当加速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第二,应当构建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的竞争中立制度,确定其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例外,建立完备的审查机制、申诉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为竞争中立原则在我国国企改革的适用提供制度上的支持。第三,应当坚持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拓展我国的FTA网络,扩大国有企业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