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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私法自治是整个民商法的核心理念。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对于长期欠缺私权文化传统的中国来说,公司章程自治似乎是一种奢谈。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公司是作为国家规制的对象和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私权主体而存在的,因而也就没有公司章程自治可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逐渐深入发展,新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以更多的自治空间,如何使得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健康发展,对公司章程自治问题的研究就十分必要了。本文的框架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内涵。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章程不同规定的介绍,探讨了学者们对公司章程所下的定义,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和规定章程内容的自由。最后,通过阐述公司章程自治与私法自治、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之间的关系,从而引申出公司章程自治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历史演进。笔者以意思自治的发展脉络,将公司章程自治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来阐述。在前公司时期,公司制度不发达,谈不上公司章程自治的问题;在特许设立时期,公司章程成为国家权力的附属;在准则主义时期,公司章程成为股东自由意志的表达。循着公司发展的历史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司章程从推行行政者的统治工具而摇身一变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表达。然后,对公司章程自治在中国的发展作了一个粗线条的描述,以此说明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在中国的曲折发展历程。第三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来源。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从学者们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入手,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三种学说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自治法规说更能准确体现公司章程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而后,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章程自治的思想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学基础三方面进行了阐述,自由主义是公司章程自治的思想基础;市场经济是公司章程自治的经济基础;公司契约理论是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最终孕育出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第四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的确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国家强制界限的确定。这一问题与公司法的性质联系密切,因此本文首先探讨了有关公司法性质的三种理论,即强制法理论、任意法理论和把前两种理论结合在一起的折衷观点,认为公司法是任意法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有机结合。接着对公司法规则的划分叙述了三种观点,在吸收以上三种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划分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空间广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治空间;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空间广于公司外部事务的自治空间;公司章程制定的自由广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第五部分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展望。首先通过境外公司立法改革的实践,可以看出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也非一蹴而就,总是在不断的调整中加以发展与完善。接着阐述了在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公司法由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化,私法的公法化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影响,公司章程自治理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失灵论更是为政府干预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合理的依据。最后,对以上挑战逐一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国家虽然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并不是要否定公司章程自治,而是对原来私法自治过于偏激认识的一种纠正,私法追求平等、自由、权利的本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公司法领域必须高唱公司章程自治的主旋律,给公司章程自治以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