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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问题是我国破产程序融资及清偿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优先受偿是为了解决处在破产程序中的困境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而对新融资债权人给予的一系列优先保障措施,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关注破产市场、挽救破产企业,是企业能否引入资金救助纾困、以覆盖困境企业的运营成本及经营费用从而维持企业运转的关键。我国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并非同等适用于所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和解、破产重组及破产清算三种,而是仅适用于非清算型的破产重整程序及重整型清算程序中。目前实践中的困境企业融资模式大致可分为负债型、权益性以及混合型三类,对于具体采用的破产程序中的新融资方式我国法律尚无明确条文对其予以限制,但对于以借款方式进行融资的相关规范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提及,是大多数困境企业对于破产程序中融资模式的选择。各国破产法大多给予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以特定形式的优先权,以吸引投资、维护营业、提高清偿率,但赋予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权各有差异,主要有分级债权优先权及共益债优先权两种。对破产程序中的新融资给予优先权具有以公平及效益为原则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利益平衡原则下的必然产物,更是新时代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多数国家与破产相关立法都明确了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相关问题。美国作为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相关问题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同时设有分级债权优先清偿制度、上诉无意义规则以及混合担保制度以对破产程序中的新融资债权人提供全方位权益保护,建立了突破既有物权担保关系的分级债权优先受偿制度。英国也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赋予了破产申请后的融资高于管理费用的清偿顺位,但并未突破既有的担保物权。日本赋予破产程序中的融资以“共益债权”性质,赋予适当优先顺位但不允许设立“超级优先权”。我国企业破产相关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整体移植的结果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适用时间不长,关于破产程序中新融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诸多问题的理论储备与实务经验都相对欠缺。现阶段,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应从进一步明确优先权、增加破产融资渠道、加强对破产新融资债权人的保护、加强对破产新融资的监督与管理以及注重破产程序中新融资优先受偿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等方面来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