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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比应用锁骨远端锁定钢板内固定方法和应用锁骨钩钢板内固定方法的来治疗NeerⅡ型锁骨骨折的治疗效果。 方法:收集中国医大一院骨外科于2013-6至2016-5收治的锁骨远端骨折所有相关患者,并针对他们的以往资料做回顾性分析,所有病例经过排除标准筛选及排除失访最终获得59人,包括男性38人、女性21人,其年龄平均在23-62岁之间,左侧、右侧锁骨骨折病例分别为32人、27人。根据内固定治疗所选不同方式分为2组:锁骨远端锁定钢板治疗组27人,锁骨钩钢板治疗组32人。治疗后通过周期性查看肩关节影像资料,了解骨折愈合及固定物情况。并在以下7方面对两组进行比较和系统评定:①完成手术治疗过程耗时长短;②手术后三、六个月分别采用Constant评分标准评定其功能回复状况;③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分别对肩关节外展活动所达角度测定;④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分别对肩关节内收活动所达角度测定;⑤经VAS疼痛评分标准对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肩关节疼痛程度评估;⑥手术治疗后三个月是否出现肩峰撞击情况;⑦手术后三个月骨折愈合情况。 结果:59例患者术后均进行相关随访,平均每例患者13.4个月跟踪随访。两组患愈后均良好,均未出现感染及固定物断裂、露出等并发症。①两组在完成手术治疗过程耗时方面,锁骨远端锁定钢板组85.1±5.9(min),高于锁骨钩钢板组75.3±8.6(min),其差异有意义(P<0.05)。②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分别肩关节Constant功能评分,锁骨远端锁定钢板组86.3±3.3、93.3±1.6,均高于锁骨钩钢板组83.4±2.1、91.6±1.8,其差异有意义(P<0.05)。③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肩部外展活动角度,锁骨远端锁定钢板组134.7°±2.5°、146.7°±3.1°,均大于锁骨钩钢板组127.9°±3.8°、138.4°±4.5°,其差异有意义(P<0.05)。④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肩部的内收活动角度,锁骨远端锁定钢板组22.6°±1.9°、40.1°±2.3°,与锁骨钩钢板组22.6°±2.0°、40.2°±1.7°基本相同,其差异无意义(P>0.05)。⑤手术治疗后三、六个月肩关节疼痛VAS评分,锁骨远端锁定钢板组3.1±0.3、2.4±0.3,低于锁骨钩钢板组3.9±0.3、3.2±0.2,其差异有意义(P<0.05)。⑥手术治疗3个月随访时仅锁骨钩钢板组出现2例肩峰撞击现象,其差异无意义(P>0.05)。⑦两组患者在术后3个月各出现1例骨折延迟愈合患者,后期随访,均愈合良好,其差异无意义(P>0.05)。 结论:通过两组术后上述7个方面的比较,选择锁骨钩钢板治疗,完成手术耗时较少。在术后肩关节功能恢复、术后疼痛及术后外展活动方面,前者明显优于后者。而在术后内收活动、肩峰撞击及骨折愈合方面两组差异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