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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并非是一个规范的刑法概念,它是网络犯罪和诈骗犯罪的融合。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了人类学习、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而网络诈骗犯罪也随之越演越烈。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时,不同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不同的行为人实施了相似的犯罪行为,法院却判决了不同的罪名。在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和陈某某等人盗用账户进行网购诈骗案中臧某某和陈某某实施的网络诈骗行为就分别构成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笔者认为区分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最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是基于被害人对财物的主动处分行为。如果对于处分财物的行为被害人“知情”且“自愿”,则构成了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肖某某等人建立虚假网站进行信用卡诈骗案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学术界和司法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这也是特殊的网络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这是网络诈骗犯罪的讨论中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网游玩家消费中招案涉及到了网络诈骗犯罪中一个在定罪量刑上的法律空白点即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包括了“游戏币”、“游戏装备”、“网络财产性利益”。对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目前我国的立法还不太完善。运用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对网络诈骗犯罪中争议比较大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更具有实践性,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规避此类犯罪和相关司法部门防控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