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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诞生于互联网金融热潮,具有小额、大众、高效率的特点。为募资难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指明了一条新的道路,通过在线网络平台筹集资金极大的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与传统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互补,响应了我国金融体系改革。股权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助推时下“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浪潮,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但如大部分新生事物一样,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乱象丛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无法适应股权众筹的发展。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本质目的是平衡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预防商业欺诈的问题。完善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应在保持股权众筹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等特点的基础上,兼顾降低融资成本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股权众筹与其他众筹融资模式的核心差异在于投资者在投资时被承诺将取得预期分红利润或者公司股票。股权众筹的内涵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因众筹本意有公开的意思,但我国并不存在公募型股权众筹得以扎根的法律土壤,现有合法合规股权众筹的平台都采取了一定的规避措施如通过限制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实名制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是目前唯一专门规范股权众筹法律文件,但其目前还是处在试行阶段的征求意见稿,且对信息披露仅有笼统的规定,性质为行业内自律性文件,效力较低。目前关于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总体来说缺少统领此领域的上位法,目前股权众筹行业正式施行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都散落于各种文件,杂乱无章、缺少体系化。要构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义务主体方面,将融资者、众筹平台和领投人共同确定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内容方面,根据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设立分层次信息披露标准,区分一次性和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指引,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责任方面,结合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普惠金融的本质,确立侵权责任形式下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同时,构建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二者的责任分担机制,并引入董监高连带赔偿责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