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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村镇银行的产生与小额信贷产生的理论基础相似,即交易费用理论和信息理论。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创新的结果,是小额信贷事业的新发展。它是在传统小额信贷的基础上并吸收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特点后发展起来的,未来定位于中国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较传统的商业银行及小额信贷银行机构具备了门槛较低、经营灵活等多方面的优点,又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对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村镇银行将迅速发展,前景值得期待。但值得注意的是,村镇银行试点以来,有关法律监管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果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随着村镇银行的深化改革和发展,这些问题必将成为村镇银行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如何对村镇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尽管村镇银行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它是在总结了传统小额信贷机构的教训并吸收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特点后发展起来的,又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更区别于孟加拉乡村银行。这就注定对其法律监管既不能抄袭国外乡村银行的模式又不能直接沿用商业银行的现有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镇银行的法律监管即是村镇银行的监管主体运用法律手段对村镇银行进行的监督和管制,强调的是对村镇银行监管的依法性和制度性。通过对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乡村银行的比较,再综合《准入意见》、《监管意见》以及《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本文概括出村镇银行的特征暨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特殊性的基础。随着村镇银行数量的增加及其实践中业务的发展,这些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对村镇银行监管的需要,村镇银行的法律监管暴露出村镇银行监管的不足,已经不能适应村镇银行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在借鉴我国商业银行及国际小额信贷银行机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建立独特的村镇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分别从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部门的选择、监管内容以及监管的多元治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村镇银行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