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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是在境外(包含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它可以使境外上市公司在不退市的情况下,同时在我国A股市场发行证券,不仅可以让境外上市的公司在我国A股市场进行融资,而且可以让我国投资者分享境外上市公司的成长红利,为我国投资者开拓投资的新路径。经过长久的筹备,2018年6月6日证监会下发《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预示着我国存托凭证的正式落地。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企业正式发行中国存托凭证。预计第一个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小米公司却在2018年6月19日撤回申请,该事件的发生也让我们不得不对中国存托凭证进行重新审视。存托凭证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是新型的产物,对于其发行和监管的制度方面只能借鉴别国的经验。尽管多份新规已经发布,但对于中国存托凭证仍然仅有一个框架式的规定,还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在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与别国存托凭证发行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目前对存托凭证的规定尚有些许不足之处,在发行的监管方面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外汇管理的进一步放开、监管分割的协调等,还需再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首先,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要求对应当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披露,虽然新规用了很大的篇幅对该部分进行了规定,但仍有遗漏之处,需要监管部门加以完善;其次,我国《证券法》应当与时俱进,加快修改的步伐,新规与之有相冲突之处,若不对其进行修改,难免出现法大还是证监会令大的问题,故而,应对《证券法》与当前证券市场不相符之处加以更改,使之与证券市场更新的脚步相统一;再次,存托凭证的灵魂在于其可以与基础证券进行自由的转换,我国目前暂不允许其自由转换,是对存托凭证流通性进行了极大的限制,使其丧失了应有之意;最后,虽然我国已签订多份证券合作协议,但跨境监管在实践中仍然缺乏经验,需要监管部门与境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以完善该部分的规定。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可以为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对其进行完善的规定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使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同时使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更为顺利,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