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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上篇、下篇和余论三大部分。上篇和下篇所属各章的序号连续排列。上篇是关于金融诈骗罪一般理论的探讨,共有四章,分别研讨了金融诈骗罪的概念、构成、形态和处刑问题。上篇试图填补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一般理论问题尚未展开专门研究的空白。第一章“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先后阐述了金融诈骗罪的内涵界定、类型归属、内部分类三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金融学界和刑法学界当前为金融诈骗罪所下的种种定义都不科学。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金融交易主体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货物或金融工具,从而主要侵犯了金融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定义建立在以下理论思考的基础之上:(1)关于金融犯罪概念的思考,现有的种种定义都不够科学,笔者认为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或者主要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在金融犯罪的内涵受到上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金融诈骗罪仍然属于金融犯罪范畴。(2)关于诈骗犯罪概念的思考,笔者通过对诈骗罪概念的分析来界定诈骗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而以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唯一必要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笔者对诈骗犯罪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付出一定的利益,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3)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语义学思考,笔者认为明确金融诈骗罪的内涵,需对“诈欺”、“欺诈”、“诈骗”这三个用语进行考察。笔者以“诈欺”为参照系对三者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考察。(4)关于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学思考,诈骗犯罪的犯罪学本质就是设置骗局,骗局不仅要有被骗要因,还要有骗局载体,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骗局载体是金融交易关系;行为人对金融交易关系的利用表现为三类情况。所以,金融诈骗罪是金融交易的诈骗犯罪,而不能等同于金融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