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指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对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份额等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共同构成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我国现行《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这对于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继承法是在改革开放不久,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情况下制定的。对我国继承法进行及时修改,以便更加适应对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一颇具理论创新魄力的新提法,表明党和国家的决策者们对民间日趋高涨的、要求保障私有财产的呼声有了积极且明确的回应,预示着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正成为国家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同时也为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了政治意识形态上的铺垫。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表明私有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已得到我国宪法的正式承认。本文就中外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遗嘱能力、遗嘱的有效形式和遗嘱的撤销、变更作一比较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继承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产生,但遗嘱继承制度也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一项法律制度。罗马法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财产关系的深刻变化,引起了继承法律关系,特别是遗嘱继承制度的深刻变革。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包括:一是单纯财产继承,二是遗嘱条件,三是遗嘱形式,四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现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理念首先是尊重遗嘱人生前意愿,其次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是减少社会负担,促进公益事业。国外遗嘱继承制度现已较为详尽 本文仅就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美国规定的主要内容作一分析。继承法上的遗嘱能力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一方面指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指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和被遗嘱指定为继承人或受益人的权利能力。狭义上专指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现代各国继承法上的遗嘱能力多指狭义上的遗嘱能力。遗嘱的有效形式就是立遗嘱人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方式。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效力,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消失和取得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国法律对立遗嘱人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从各国继承法的主要规定来看,遗嘱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签名、对遗嘱的证实等内容。继承法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在于使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表达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立遗嘱人随时有权依自己的意愿撤销、变更所立遗嘱。遗嘱的撤销指立遗嘱人对自己原来所立遗嘱予以废止,使尚未生效的遗嘱在将来不因遗嘱人的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变更指立遗嘱人改变自己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即立遗嘱人修改自己所立遗嘱的某些内容,并赋予修改后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区别仅在于立遗嘱人对原来所立遗嘱内容改变的程度不同。法律之所以允许立遗嘱人撤销或变更自己原来所立遗嘱,是为了充分发挥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反映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方式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撤销遗嘱的方法,但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遗嘱人可以另立新遗嘱,并在新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原立遗嘱。因婚姻导致对遗嘱的撤销,我国继承法没有英美法律那样的规定,即婚姻具有撤销婚前所立遗嘱的效力,也没有规定离婚或婚姻无效导致遗嘱的撤销,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