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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开放与发展,保险界乃至社会多方对保险合同会计的关注日益增加。保险性质的特殊,使得保险合同会计成为保险公司能够持续经营的信息窗口,所以保险合同会计从理论和实务处理模式上都必须适合保险业的发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新准则自2006实施以来,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迅速,新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投资连结保险;新的经济事项也不断出现,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会计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如精算制度、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也在不断修订。而我国保险业界对于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方法等问题的讨论却显得滞后,保险会计新准则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困境,已经不能满足保险业快速发展以及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需要。本文从会计核算的基本问题出发,首先通过了解保险合同会计及其特殊性,分析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现状,主要从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和保险合同会计的责任准备金的计量方法,以及保险合同会计信息披露这三个方面展开阐述。其次,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资产负债模式和递延配比模式的使用混合不清,保单获取成本采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这与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局势极为不匹配;责任准备金计量属性的不明确,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完善都不利于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也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议,包括保单暂时采取递延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指明了公允价值计量是保险责任准备金最理想的计量模式,界定了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未来现金流,根据金融工具计量的一般原则与定价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风险调整时的贴现率进行了论述推导;建议加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