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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但现行的民事诉讼对其又不能形成有效保护,为此,学者和实务界争论非常激烈,呼吁关注并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杨立新教授甚至在其学术网站中将民事公诉案件列为2002年度十大热点民事案件之一,这正是我选择该课题进行粗浅探讨的主要原因。本文立足中国的现实状况,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综合分析国内各种观点意见,对应否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以及如何构建这一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首先从两种对该制度的不同称谓中择定一种,以利于论述叙述的顺利展开;其次,简单界定了民事公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最后,通过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考察来认识该制度的广泛性。第二部分为基本理论研究:首先通过确定民事公诉制度的执行人为检察机关,继而在诉讼理论和检察理论上来构建该项制度的理论依据;针对理论上需要克服的一些重点难题,本文又从处分权、诉讼结构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支持了民事公诉制度理论在我国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为我国构建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和范围研究:从现实需要、检察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普以及入世和西部大开发四个方面入手,强调我国目前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紧迫性;在范围一节中,分析国内外的观点,以“点”、“面”原则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五种案件类型,并提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第四部分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法律地位和公诉方式:通过对一般原告说、特殊原告说、双重说、国家监诉人说和社会公益代表人说的分析排除,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公诉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对三种公诉方式的分析,确定了单独提起和主提起的提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