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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对行政权的强力监督,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司法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内存在公益受损情况,但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怠于履行职责时,为救助处于危难状态的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目的是在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使国家和社会利益脱离受侵害的状态。此项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样态,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合法履职,强化行政检察监督职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试点运行过程中,缺乏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程序及操作标准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期间发布的相关办法、意见展开,在实践中有诸多问题需要制度跟进予以明确。故笔者以截止2019年1月23号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上显示的111件云南省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为样本,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的方法,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首先是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确定,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四个领域内出现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怠于履职即可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两个月后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即可提起诉讼。但对于“等”的案件范围没有明确的标准,受案范围有待增立。其次是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阶段,以何种标准判断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以及给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时限有待商榷。再次,基于云南省111份判决书,对检察机关应当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同时由于公益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能力有待加强。最后,对云南省111份判决书按案件来源区域、案由类别、法院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判决检察机关的胜诉率进行统计归纳,以厘清法院如何进行判决能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以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笔者分析111份判决书后提出了:首先,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及社会多方利益,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接受来自党委、各级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的线索;其次,在诉前阶段,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标准应当为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且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使违法状态一直持续为起诉标准。应当在此过程中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并注重认证行政机关是否已穷尽所有行政手段。在检察建议阶段应当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给予专业性的恢复期限,并且判断公益是否已经开始恢复或已达到恢复受损公益的目的。再次,在举证责任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阶段提供公益诉讼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依据案件案由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证明要求标准。再次,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治理主体,其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且行政机关更加专业,证据收集更为便易,在行政公益案件中仍然处于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后,通过对判决的实证分析和制度构想,提出了分类案由,细化对不同案由的判决和后续监督,提出在生态环境、资源矿产领域建立专项公益基金持续后期监管的建议,使受侵害公益真正能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得以解决。而任何司法制度的设立都是通过一份份判决落到实处,制度设立的合理程度、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目的都是通过司法实践来检验,故笔者通过对111份判例的研读和探讨,以期能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微薄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