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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但随着该制度的逐步发展推广,司法实践也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障碍与问题。笔者以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所反映的同步录音录像性质模糊,证据属性不明、录像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司法裁断尺度混乱和辩护人查阅录音录像资料困难是较为普遍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制度的功能定位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定位,但不能全面概括其应有的价值内容。从近些年裁判文书反映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仅被用来证明侦查阶段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在一些案件中,也有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在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域外国家和地区,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可以总结为保障供述自愿性与证明案件实体事实两大功能。在考察域外国家地区和我国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将我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保障供述自愿性的过程证据的基础功能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延伸的功能,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价值。首先,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学界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并指出了研究的重点和特色之处。第一章是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的的概述,从历史沿革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分析我国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的预设功能。第二章以裁判文书为样本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通过裁判文书数据及案例引入的方式直观、真实地展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情况。总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的问题并剖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例如功能定位和实践需求偏离,法律规范不统一造成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等。第三章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中心,通过比较法视角研析域外英、美国家和我国台湾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域外经验表明,合理的功能定位是充分发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前提,上述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的功能、内容特点和配套制度均有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章在借鉴域外国家地区做法并联系我国司法实际基础上,准确、合理地定位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有的放矢地构建制度运行规则,设计配套制度,如赋予同步录像资料证据资格、统一法律法规、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等,以最大化发挥该制度功能效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在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方面的水平。在文章结语部分,笔者进一步阐释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的重要意义,表达了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