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致力于研究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尤其关注私人监控和私人惩罚的社会控制功能。这一论题涉及法律经济学中的两个论域:“规范与法律的互动”以及“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的分工”。全文共有十五章(另加绪论和附论),分上下两篇,上篇(第一章到第十二章)侧重于理论研究,下篇(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是实证研究。作者在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其问题意识、分析工具以及写作思路,而在附论部分,作者利用前文的理论成果并通过学术批评的方式提出一个关于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实施的假说。 在第一章到第六章,作者主要讨论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建立并维持一种制度,以及哪些制度可以独立于公共权力。借助前人的理论成果,作者企图论证,即便在没有任何公共权力的无政府状态,仅仅依靠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也能促成一些低交易成本的社会合作,并能维持一些初级形态的社会制度。但因受阻于高昂的交易成本,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无力促成一些高难度的社会合作,也无力维持高层次的、复杂的社会制度,公共惩罚由此应运而生(第一、二、三、四章)。但国家并非形成于众人之间的约定,而是起源于一个“私营暴力组织”(第六章)。作者试图把私人惩罚和公共惩罚纳入到一个逻辑上的时间顺序之中,通过分析它们各自的逻辑起源以及由此及彼的逻辑演进,可以清楚地审视私人惩罚与公共惩罚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二者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 在这一部分,作者利用霍布斯、奥尔森和艾克塞罗德三位理论家的思想成果讨论“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个古老难题,进而提出一种区别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论”,即把社会秩序区分为“自控型秩序”和“受控型秩序”。二者的区别是,“自控型秩序”可以发端于一小撮个体之间缔结的初始契约,然后以这个初始契约为起点自然扩展为被众人遵守的普遍规则,因此,“自控型秩序”可以独立于公共权力而自发形成;而“受控型秩序”却只能依靠公共权力来克服必然存在于众人约定中的“搭便车”和高昂交易费用(第五章)。 在第七章到第十二章,作者试图阐明,私人惩罚与公共惩罚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二者的互动可以作为一个分析法律制度的研究范式。国家为维持法律实施的垄断,通常会对私人惩罚手段(尤其是私人暴力)进行限制,但为节省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