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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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2017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一审程序审理的合同诈骗罪占诈骗犯罪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15.6%、14.5%和12%。犯罪数量上,合同诈骗罪总体数量也确实有所减少,但仍不够明显。若将此与2013年相比,2019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数量就翻了近四倍,总量超过5000件。概言之,近年来,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仍然是犯罪率最高、数目最多的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易引发争议的罪名之一。与此同时,从我国知名学者近期在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形式来看,大多会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说明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风向发生了转变,开始由以往政策和立法定向的法学研究转为司法定向的法学研究。也就是说,法学研究正在逐步摒弃脱离司法和抽象的纯理论研究。因此,笔者也将以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例,浅析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林某合同诈骗罪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人林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被告人林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3、“被害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法庭辩论时,在林某实施犯罪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界定上,林某的辩护律师和公诉机关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辩护人认为,林某转移纸品的前行为构成侵占罪,后又以该纸品设定质押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又在第三人是否实际受损的问题上,以善意取得制度为林某进行辩解,其隐含的逻辑本身就是林某并未实际处分涉案纸品,那么林某转移纸品的前行为自然不能成立侵占罪。公诉机关认为,林某在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明知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仍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得对方当事人借款,借款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林某的事实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符合合同诈骗罪既遂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认定被告人林某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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