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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管理的衰落,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一种以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公众参与为特征的治理模式开始出现在社会领域。在这种治理模式中软法的作用开始凸显,并且成为公共治理的主要方式和依据。软法作为一个和硬法相对的概念,最初来源于国际法领域,是指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虽然我国法学界对软法的研究和关注比较晚,至今对软法的各基本理论研究也没有达成共识,但这并不能否认软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价值及其社会影响力。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科和领域开始借鉴软法理念或者从软法视角开展本学科研究,但对于体育的软法视角研究却很少。软法具有创制主体的多元性、创制方式的民主协商性、实施保障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其作为公域之治转型背景下出现的治理方式与体育自治有很多的共通之处,因此本文从软法视角出发,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以及逻辑分析法,以体育标准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在本文研究中,首先介绍了了软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体育标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其次对软法及体育标准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对软法概念的探讨,软法亦法的讨论,以及对体育标准含义、演变、存在缺陷的研究。第三部分对国际以及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论述,并辨析了标准和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差异。第四部分是从软法视角下对我国体育标准的分析,主要包括体育标准治理的动力机制以及体育标准治理的法治意义两方面,在体育标准治理的动力机制部分,其动力机制主要有体育自治机制、协商民主机制、市场机制以及政府公信力,在法治意义方面,体育标准治理的法治意义包括弥补硬法不足、降低体育法治与发展成本、推动体育法治目标全面实现、彰显体育的实质法治精神、促进体育领域公共治理模式兴起以及强化强制性体育标准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六个方面。第五部分是体育标准治理的决策与实施路径研究,本文认为其决策理念是善治,决策路径是回应性规制,实施路径是以软法为核心,硬法为后盾的治理模式,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在结语部分,本文得出结论,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变革,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也无法达到我国的法治目标。体育标准的制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所以应该在制定和治理过程中有更多主体参与进去,如果使用标准的人无法参与制定标准,必然会阻碍标准使用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也会影响市场的发展,所以在未来体育标准制定和治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同时完善相关法规法律,明确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性质、功能、作用,在“善治”和“回应性规制”理念的指导下,建立以推荐性标准为主,强制性标准为辅的混合治理方式,而这种方式应该包含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严格不等的创制程序、能够调节不同的社会关系,满足不同群体的诉求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