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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人身权中的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立法不完善。学术界对夫妻人身权的研究也只是对法律的注释和解读,没能从宏观角度对该权利进行系统研究。同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丰富,产生了大量的夫妻人身权问题,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值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确有必要完善夫妻人身权的内容,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一部分是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理论概述。夫妻人身权分为夫妻人格权和夫妻身份权,夫妻人格权包括夫妻姓名权和夫妻人身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原则,没有讨论的必要。夫妻身份权包括夫妻同居权利和义务、夫妻忠实权利和义务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由于其中存在大量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完善夫妻人身权的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法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人身权现状的分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三部《婚姻法》,但这三部法律对夫妻人身权的规定十分简陋,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第二,制度内容缺失,如日常家事代理权没有规定;第三,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民法救济只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究其原因,大致也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立法者的思想观念,其不重视夫妻人身权的立法,认为不应对夫妻人身关系作过细的规定,不应干涉夫妻感情问题;第二,立法技术因素,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法律具有明显的概括性和原则性;第三,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突破立法传统、立法模式和时代背景的制约。第三部分是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对夫妻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的目的,由于我国人口流动规模较大、救济困难等原因,不应将同居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夫妻忠实权利与义务是指贞操义务,广义上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由于性观念的转变、外遇比例较高和救济困难等原因,也不应将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是配偶之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因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利于解决实践难题,推进男女平等,扩大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围,保护交易安全,所以婚姻家庭编有必要增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第四部分是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完善夫妻人身权制度是婚姻自然属性的需求,有深厚的物质条件基础和思想观念基础,同时还应遵循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男女平等等原则。夫妻同居权利与义务和忠实权利与义务仍作为法律的倡导性规定,但需要增加第三人的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必要进行规定,并需要对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