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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关系,借鉴国外成熟的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普遍人权保护的意义上研究分析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本问题。文章首先在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和内容。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隐私权的含义。介绍学者对隐私权的界定,分析隐私权的构成要素、权利性质。本文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私人信息自我控制、私人事务自主支配、私人活动自主决定的自由权。隐私权是一种个人的精神性权利,是个人自治意义上的自由权,具有可克减性。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和高科技的发展,出现了隐私权宪法保护的需要,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隐私权在宪法上得以确立。第二部分: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基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文中分析了人格尊严的含义、人格尊严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关系。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是通过建构个人自治的隐私区域,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这又体现出个人自治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直接价值基础。但是,人格尊严是保护隐私权的最主要理由,它最能完整地说明隐私权对于个人所具有的意义,是隐私权的终极目的。第三部分: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分析了民法保护隐私权的局限性和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介绍世界主要国家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过程。分析、比较美国、德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认为两国有相同之处,都是基于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达到保护目的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的隐私权观念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欧洲是建立在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保护隐私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第四部分: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及完善。首先,从法律规范层面看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其次,从几个重要的社会领域看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然后,本文分析了隐私权观念在我国缺失的深层原因,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建构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体系,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宪法适用和相关立法、配套制度方面着手,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一体化完善。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认为,隐私权具有基本人权性质,在现代福利国家,它必然是一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对抗公权力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最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