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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广泛的关注,是学者们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加快,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大量存在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得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受到阻碍。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再一次将行政不作为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在很多方面都对行政不作为诉讼及其司法救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拓宽了诉讼的受案范围、赋予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以起诉资格,并完善了不作为侵权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法律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亟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行政不作为的类型。通过对比国内与域外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总结出了行政不作为的特点与要义并就此提出了本文的理解。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否定性作为以及程序违法作为进行了辨析,以避免与相关概念相混淆,使行政不作为的定性更明确。最后根据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职权的性质以及行为主被动性的不同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分类,使其特点更加鲜明突出。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不作为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了目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受案范围狭窄、原告资格受限、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判决形式不完善以及国家赔偿责任不到位等五方面问题,并且对所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析,主要是由于我国各行政机关存在管辖权交叉的问题,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判决时缺乏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监督不力等。第三部分对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了改进措施,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完善判决形式以及落实国家赔偿等五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