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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他国家“检警分立”模式和“检警一体”模式来说,我国的检警关系可称之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虽然这种诉讼模式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形势变更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这种模式也逐渐暴露出缺乏制约力度、被动滞后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检警关系的法规不够完善,检察制约侦查的力度不够,一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二是检察机关监督的滞后型和被动性导致难以及时的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三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活动脱离,侦查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为解决上述问题,有的学者主张以“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为目标,但是在我国自身的司法体制、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下实行“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有很大的弊端,如“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主张检察指挥侦查,检察机关领导侦查机关,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悖。有的学者主张检察引导侦查说,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一条改革检警关系的具体措施,即“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经过试点施行,在其具体程序和方法设计上日趋完善,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他的本质应当是监督作用,而不是中介作用,检察机关过多的介入侦查程序,能有效地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的质量,但是却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消失于无形,而且其制约力度不强,被引导的人不走,引导人也将无计可施。
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实施的“检警一体化”侦查模式和英美法系实施“检警分立”侦查模式的分析,立足于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通过借鉴和吸收“检警一体化”和“检警分离”侦查模式的优劣,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层面上改进和完善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并立足中国国情,以检察指导侦查制度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的检警关系。
检察指导侦查的指导,其本质是监督,监督职能贯穿整个侦查程序,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主动地监督,使检警关系形成合力,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指导侦查这一法律概念,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指导案件侦查的范围,在刑事案件立案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机关的一系列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针对立案和对侦查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并具体的讲述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在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具体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