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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数字化是技术革新的产物,深刻地影响了音乐作品创作、传播、获取等环节。2015年,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数字音乐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音乐平台为争夺数字音乐独家许可的版权大战也随之打响,版权许可费用水涨船高,消费者为满足音乐消费需求不得不使用多个音乐软件、在各平台间疲于奔命,高涨的版权许可费用最终也转嫁由消费者承担。著作权法的效益目标是使创作者、传播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达到平衡,而音乐数字化所造成的著作权权利扩张和公众接触作品这一公共利益存在矛盾,当前制度体系下各方利益关系已然失衡。本文先对数字音乐产业现状以及数字音乐独家许可引发的矛盾进行阐述,然后引入利益衡平原则,对限制数字音乐独家许可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再剖析法定许可制度内部的利益衡平原理,得出数字音乐行业也可构建法定许可制度的结论,最后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我国数字音乐行业现状进行了阐述,呈现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所带来的矛盾。其中,第一小节通过对相关数据、现象的阐述,来说明我国数字音乐行业发展的特点;第二小节是对当前数字音乐平台在产业所处环节与地位进行分析;第三小节结合前两小节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第二章通过引入利益衡平理论,探析为什么要对数字音乐独家许可进行限制。第一小节分析了数字音乐独家许可之下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第二小节对利益衡平原则的概念和在知识产权体系下引入利益衡平原则的合理性做了简要说明。第三小节则是站在利益衡平的角度,对限制数字音乐独家许可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通过分析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利益衡平功能得到启发,并进而提出可根据其逻辑构建新的法定许可制度,以此限制独家许可造成的利益失衡。其中,第一小节对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得出法定许可制度具有实现利益平衡的作用。第二小节驳斥了否定法定许可制度的观点,通过分析得出法定许可制度既不会影响创作热情,对权利的限制也比较有,以此推导出法定许可制度的正当性。第三小节比较了传统唱片时代法定许可制度对著作权的限制与数字音乐时代的限制独家许可进行对比,得出为了在数字音乐时代达到利益衡平,应当比照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构建一套新的数字音乐法定许可制度。第四章内容是从利益衡平视角对构建数字音乐法定许可制度提出建议。第一小节讨论了数字音乐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过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时代背景进行比较可得出,法定许可制度限制的其实是作品权利人对作品传播、使用的专有权利,对应数字音乐法定许可制度则是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由于网络下载行为易使作品权利人利益受损,使得各方利益失衡,因此也应剔除出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第二小节讨论了法定许可排斥期,基于利益衡平原则,需要给予作品权利人排斥期使权利人在排斥期间内拥有排除他人通过法定许可获得作品的特权,有利于权利人投资的回收。排斥期长短的确定必须谨慎,过短或者过长都不利于利益衡平的实现。第三小节讨论了法定许可的许可费,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以公权力的形式和较为灵活的手段来确定法定许可费率。此外,法定许可费率应结合市场状况保持在相对偏高的水平,否则法定许可将越俎代庖,没有自主协商、私法自治的余地,最终也会损害权利平衡。第四小节依然体现了权利平衡,法定许可制度本就是不经权利人的允许直接使用作品,如若不要求使用者如实将使用情况通知权利人,将导致权利人对作品的使用情况一无所知,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不要求使用人通知权利人,会使法定许可制度成为侵权行为的庇护所,在网络上传播盗版作品的行为一经被发现,侵权人可通过支付法定许可费的形式使自身行为合法化。第五小节则是建立完善的作品信息数据库作为数字音乐法定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