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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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而我国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经历了一个从行政问责个案到行政问责一般制度再到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过程,这说明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从权力问责向法律问责转变。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在宪政视野下,使用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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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要求,结合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成果,通过调查分析和审视研究乌海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运行现状,认为此项法律制度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进行改革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乌海市的实践证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有生命力的新制度,其成效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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